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《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》有關事項的意見
發布時間:2022-09-29 訪問人數:1311市監特設發〔2022〕87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(廳、委),有關單位:
《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》(TSG 81—2022)(以下簡稱新版規程)已由市場監管總局2022年第26號公告發布,將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。為確保新版規程順利實施,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。
一、關于監管的范圍
新版規程進一步明確了工廠廠區、旅游景區和游樂場所的界定范圍,在上述“三區”內使用的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(以下簡稱場車),應當嚴格按照新版規程的要求進行監管。
二、關于場車的生產
(一)場車生產單位在辦理生產許可證換證時,通過委托生產方式制造的場車產品,可以作為被委托方的生產業績,但不得作為委托方的生產業績。
(二)在場車首次辦理使用登記前為其增加防爆功能的活動,視為場車的制造而非改造活動。
三、關于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
(一)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《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》的要求,在場車產權單位所在地辦理使用登記;對跨行政區域流動作業的場車,使用地市場監管部門不得要求使用單位重復辦理使用登記。
(二)場車定期(首次)檢驗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實施,不要求必須由產權單位所在地或使用地的檢驗機構實施。
(三)新版規程提出了叉車安全監控裝置檢查的要求,考慮到制造單位實際生產過程中需要準備有關硬件、軟件和安裝調試工作,提出以下過渡措施:
1. 自2023年12月1日起,新生產出廠的叉車必須按照新版規程的要求安裝安全監控裝置。檢驗機構實施定期(首次)檢驗時,檢驗項目應當包含安全監控裝置檢查。同時,鼓勵制造單位積極推動產品升級,提前安裝安全監控裝置。
2. 對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叉車,不要求必須安裝安全監控裝置,定期(首次)檢驗可以不包含相應項目。但對安裝有安全監控裝置的上述叉車,定期(首次)檢驗應當包含相應項目。同時,鼓勵使用單位按照新版規程的要求,對在用叉車加裝安全監控裝置,提高使用安全性。
(四)對制造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前的場車,定期(首次)檢驗時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、使用維護說明書及銘牌的要求可按照原規程執行,上述資料中未明確但檢驗報告中應當填寫的內容,可通過其他隨機文件或車輛實際情況確定。
四、關于型式試驗
(一)新版規程對場車的型式試驗項目、內容和覆蓋原則進行了優化和完善。2022年12月1日后出具的場車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,應當符合新版規程要求。
(二)按照舊版規程出具的型式證書可繼續使用至2023年12月1日。其間,制造單位可向原型式試驗機構提出證書轉化申請,原型式試驗機構應當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積極辦理,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的規定,及時將型式試驗的有關數據輸入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。
型式試驗機構應當核實證書轉化所需要的信息,按照新版規程要求的型式試驗項目和內容核查原報告。對于型式試驗項目和內容存在差異的,進行差異項目的補充試驗并出具補充報告,換發型式試驗證書;對于不存在差異的,直接換發型式試驗證書。
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,請及時報總局特種設備局。
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
2022年9月26日